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校本部有關酬勞類之經費核銷,如超過出納組年度所得稅登記扣繳作業期限,將依給付時列入下年度個人所得。

一、依據所得稅法第88條暨施行細則第82條扣繳之規定如次:
  (一)納稅義務人有下列各類所得者,應由扣繳義務人於給付時,依規定之扣繳率或扣繳辦法,扣取稅款,並依第九十二條規定繳納之。
  (二)本法第八十八條第一項所稱給付時,指實際給付、轉帳給付或匯撥給付之時。
二、配合主計室辦理本校(校本部)106會計年度經費及各類計畫結帳及決算作業,相關注意及配合辦理事項(詳如核參資料-清主字第1069007877號函),因此,校本部有關酬勞類之經費核銷,如超過出納組年度所得稅登記扣繳作業期限,將依給付時列入下年度個人所得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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