自明(102)年度起,凡需預先開立「自行收納款項收據」者,請使用電子公文系統傳送收據開立資訊。
說明:
1. 使用簽呈者,請於簽文中註明 (1). 計畫名稱 (2). 計畫編號 (3). 付款人 (4). 金額。
2. 以稿代簽者,請使用核參資料夾帶附件說明 (1). 計畫名稱 (2). 計畫編號 (3). 付款人 (4). 金額。
3. 公文請先經一級單位決行後,後會會計室計畫承辦人,再至出納組開立收據,收據開立完成後,另通知單位領取。如遇有急件者,請自行衡量遞送時間。
4. 自明(102)年1月1日起,原「開立『國立清華大學自行收納款項統一收據』通知」會自出納組網頁移除。
1. 使用簽呈者,請於簽文中註明 (1). 計畫名稱 (2). 計畫編號 (3). 付款人 (4). 金額。
2. 以稿代簽者,請使用核參資料夾帶附件說明 (1). 計畫名稱 (2). 計畫編號 (3). 付款人 (4). 金額。
3. 公文請先經一級單位決行後,後會會計室計畫承辦人,再至出納組開立收據,收據開立完成後,另通知單位領取。如遇有急件者,請自行衡量遞送時間。
4. 自明(102)年1月1日起,原「開立『國立清華大學自行收納款項統一收據』通知」會自出納組網頁移除。
