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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自99年1月1日起所得扣繳稅率異動

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及於同一課稅年度內在臺灣地區居留、停留合計未滿183天之大陸地區人民,自99年1月1日起,以【全月薪資給付總額】按下列方式扣繳:

1.在行政院核定每月基本工資(NT$17,280)1.5倍以下者,按給付額扣取6%。

2.超過行政院核定每月基本工資(NT$17,280)1.5倍者,按給付額扣取18%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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